社區停車場堆放雜物,請違規住戶於113年4月30日前完成改善。
2024-04-02
主旨:社區停車場堆放雜物,請違規住戶於113年4月30日前完成改善。
說明:
一、 有關各樓層梯間、公共空間私自設置鞋櫃、擺放 桌椅、腳踏車、雜物等行為,已違反消防法第三 十四、三十六條、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 定。
二、 住戶向桃園市政府陳情:社區住戶於停車場內對 放雜物,113 年 3 月 29 日管理中心清查地下停車 場,私自堆放物品的違規住戶,如右表所列。
三、 請違規住戶於 113 年 4 月 30 日下午 18:00 前改善 完畢,屆時未完成改善的住戶,管理中心將轉請 主管機關處理。
四、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49 條第四款規定,有違 反規定者,由直轄市主管機關處新台幣四萬元 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 履行義務;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,得連續處罰。
璟都米蘭社區管理中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