社區地下室停車管理辦法制定法源依據說明
2024-05-10
主旨:
說明:
一、社區地下室停車管理辦法制定法源依據:
- 依內政部函72年台內營字第143377號之函釋,認為建築物之停車空間停放機車、腳踏車尚無違法。另依內政部93年營署建管字第0932917542號函指出,停放機車、腳踏車之問題主要是大廈之空間管理,應依照規約之約定即可,原則上不涉及使用執照之變更。
-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: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,對其專有部分,得自由使用、收益、處分,並排除他人干涉。
- 113年4月21日區權會議決議通過社區規約。
- 汽車停車位:依據社區規約第二條第四款第(三)目之5規定-有關汽車位使用管理部分,包括汽車位管理費收取標準、停放車種管理方式及住戶使用停車空間之方式、違反義務處理方式等,授權管理委員會訂定。機車位部分:依據社區規約第二條第四款第(四)目之3規定-有關機車位使用管理部分,包括機車位管理費收取標準、停放車種管理方式及住戶使用停車空間之方式、違反義務處理方式等,授權管理委員會訂定。
二、日前有住戶投書桃園市政府,並立即在隔日公開散布不實消息。經管委會聯絡承辦人員,證實根本尚未立案,何來管委會將受到糾正之說?住戶若有任何想法請投意見箱,請不要在群組做出不實且過激之言論。
三、近日有少數住戶於住戶賴群組發布不實言論,此等造謠生事行為已破壞社區團結和諧,管委會已收集相當證據(於此保留法律追訴權),若再有類似情發生不排除採取法律訴訟途徑。
四、社區管委會委員是經由區權會議住戶選舉產生,各委員都是無給職,常犧牲個人時間,開會討論制定社區各相關管理辦法,依據各項管理辦法來管理社區,讓社區的住戶能有良好與安全的生活環境,進而成為中路特區的優質社區;社區和諧,互相尊重,在合理範圍內給予住戶方便和協助為委員會之宗旨。
相逢即有緣,請住戶尊重與配合,謝謝。